(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30日印发)
为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推动殡葬改革深入发展,3月3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一、深刻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变革,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区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抬头,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降,骨灰装棺再葬现象时有发生;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少数党员干部丧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大草原大森林,构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抵制丧葬陋俗,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教育引导,加快推进我区殡葬改革步伐,努力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推动殡葬改革任务落实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带头实行火葬或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带头宣传殡葬改革,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党员、干部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二)大力推行火葬。各地区要把推进遗体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力争使火化率稳中有升。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对现有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重新调整划分。依法将城镇及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耕地较少地区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划定为土葬改革区。在火葬区,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及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丧葬习俗之外,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必须实行火葬,国家工作人员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待遇。鼓励、支持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
(三)大力推进生态安葬。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深埋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推进以生态安葬为主的骨灰处理方式改革。在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要集中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处理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逐步用可降解材料取代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带头推广和实施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严禁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居民住宅区建墓立碑。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各地区要在执行自治区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生态安葬激励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采取生态安葬的给予奖励、补贴。要加强经营性公墓监管,指导设立生态安葬墓区,推广可降解骨灰盒,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大墓、建豪华墓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四)加强治丧活动管理。各地区要把文明治丧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考评范围。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丧葬丧事管理,严禁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严禁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打击丧葬骗财、敛财行为。城市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要在殡仪馆或集中治丧殡仪服务场所内进行,农村牧区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可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红白理事会组织。党员、干部要大力推行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绿色祭扫形式,积极参与集中公祭先烈等活动,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五)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区集中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行动,力争用1至2年时间,使乱埋乱葬现象得到明显改善,丧葬陋习得到有效治理,基本消除城镇丧事活动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摆尸办丧、沿街游丧等行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认知,以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引导居民自愿参与、配合整治行动。对现有乱埋乱葬坟墓,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对成片乱埋乱葬坟墓,一般采取植树、种草等方式予以遮挡;对零星或无法遮挡的坟墓,给予家属适当补助,让其迁移进公益性墓地;对毁林造坟、毁田造坟以及违规建造的大墓、豪华墓要坚决依法处理。对居民办丧中的陋习,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对拒不听从劝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从制度上杜绝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
三、进一步完善推进殡葬改革的服务保障机制
(一)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各地区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民族习俗、城市发展等情况,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重点完善殡仪馆、治丧场所、骨灰堂、城乡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安放设施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切实提高殡葬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旗县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在火葬区每个旗县建有一所配备环保节能型火化设备的殡仪馆、一所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建有一所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
(二)加快殡葬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殡葬事业单位改革,承担行政执法的殡葬管理处(所)要与殡葬经营企事业单位脱钩,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必须分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经营性公墓和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机关不得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和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三)完善殡葬救助制度和惠民殡葬政策。大力推进以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部分优抚对象为重点,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以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制度建设。对死亡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可向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加快推行骨灰公益生态安葬。
(四)强化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大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五)建立殡葬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殡葬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制度,推进殡葬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建设。林业、水利部门要对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和水土保持进行资助。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将火化设备的环保节能改造、技术革新列入重点扶持项目。各地区要将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和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四、着力营造有利于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奖惩,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工作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等部门要加大乱埋乱葬、毁田毁林造坟、城区游丧闹丧等行为的治理。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加快推动殡葬改革。工商部门要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丧葬用品行为,收缴销毁非法丧葬用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嘎查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大力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以清明节和“殡葬行风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开展殡葬改革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以党员、干部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加大负面案例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丧事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