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内党发【1991】24号)有关规定:
1.自治区及盟市、厅局级干部逝世后,由逝世者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办事丧事,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
2.不成立治丧委员会。
3.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骨灰安放仪式。
4.自治区及盟市、厅局级干部逝世后,由逝世者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5.不邀请外地的亲友和曾工作过的单位及出生地的组织参加治丧活动。如外地亲友自愿参加治丧活动,其旅差、食宿费用自理。
6.逝者的生平由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7.除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不以组织的名义送花圈、挽联、挽幢等,个人送的费用自理。
8.自治区级干部逝世后,凡担任过正省级职务的,可在《内蒙古日报》一版适当位置发消息(包括生平介绍),并配发三寸照片,逝世一周年,可在报纸上发表纪念文章;担任过副省级职务和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可在《内蒙古日报》二版适当位置公布逝世者的消息(包括生平介绍),并配发二寸照片;盟市、厅局级干部和享受厅局级待遇的,可在《内蒙古日报》三版上发一次简要消息。
9.自治区及盟市、厅局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自治区党委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是共产党员的,可以骨灰盒上覆盖五号党旗。
10.消息稿的审定,省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撰稿,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自治区党委审定;盟市、厅局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撰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