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内蒙古农业大学老教授协会(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缩写为IMAU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为发挥学术专长,继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新发展理念,推进科技创新、推广,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要充分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教授,集思广益,发挥余热,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服务,为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倡导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科学精神,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老教授协会,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社会和市场的需要,本着拾遗补阙的原则,调动广大老教授、老专家的积极性,为促进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主办或合作办好各类多学科高等学校,特别是办好大学后的高层次人才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社会各界的需求,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二、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的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的方针,发挥多学科优势,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根据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需求,进行科学研究、论证、评估、咨询、中介、开展等多种服务,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四、根据国家和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需求,组织专题研究,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
五、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采取办讲座、写文章等多种方式,为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提倡诚信为人、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学术腐败、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
七、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八、开展国内、国际与地区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境外教育、科技机构的联系,组织学者互访,学术研讨,促进我国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
九、参与组织和推动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道德风尚作贡献。
十、参与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教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老教授、老专家。宣传和推动老年人科学养生、益寿延年的健康建设。关心和维护老教授、老专家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主要在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个人会员
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
二、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和能够参与本组织的活动;
三、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审核后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个人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报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老教授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办公室主任一人。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奉献精神;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里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能坚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报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内蒙古自治区老教授协会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可连任。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内蒙古农业大学老教授协会的各种会议;
二、检查内蒙古农业大学老教授协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做贡献;
四、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和内蒙古农业大学规定的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内蒙古农业大学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副会长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老教授协会审查,经同意,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