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就教职工退休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退休
(一)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
(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作满10年;
(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会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勤技能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工作满10年;
(2)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退职: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4、在届全国、自治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府参事的退休年龄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二)程序
人事处在教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通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领导要及时与退休教职工谈话,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退休教职工按要求做好交接工作,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登记表、退休证)。
(三)生活待遇
教职工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1、基本退休(退职)费
项目 |
工作年限 |
计发比例 |
退 休 |
满35年 |
90% |
满30年不满35年 |
85% |
满20年不满30年 |
80% |
满10年不满20年 |
70% |
退 职 |
满20年 |
70% |
满10年不满20年 |
60% |
不满10年 |
50% |
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
2、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几种情况
(1)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0%;多次重复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最高不超过15%。
(2)因工(公)负伤、致残,经批准鉴定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根据伤残等级,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0%。
(3)在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工资提高10%部分计入退休费基数。
根据上述政策提高退休费比例后,退休费计发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原工资的100%。
3、地区津补贴
退休人员继续享受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应该计发的各种津贴和补贴。
4、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1)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退休人员享受退休费待遇,并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增加退休费的政策。
2004年1月1日后新录用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内党办发[2005]17号)执行。
实行合同制的人员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2)教职工自享受退休待遇起,医疗保险停扣个人缴纳部分,门诊费及住院报销比例按规定适当提高;停扣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其他社会保险待启动后按自治区相应政策执行。
(3)教职工自享受退休待遇起,住房工积金停扣个人缴纳部分,且一次性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余额。
5、管理与服务
退休人员的文体娱乐和组织生活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生活服务等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延聘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博士生导师,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心健康,且在规定的培养期限内指导的在校博士研究生不少于2人,经学校研究,确需延聘的,延聘时间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
2、延聘实行年审制度。博士生导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延聘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单位提出延聘书面申请,并填写《博士生导师延聘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一并上报学校人事处。
3、批准延聘的博士生导师仍按在职人员管理。
4、如有担任在届的全国一级学会理事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等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三、返聘
1、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延聘条件而仍有必需完成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的人员,在办理了相关退休手续后,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办理返聘手续。
2、返聘人员按退休人员管理,返聘的有关待遇由聘用单位自行确定、自行解决。
四、未聘人员的退休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内党办发[2005]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退休登记表(略)
2.博士生导师延聘审批表(略)